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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县划定畜禽水产规模养殖禁(限)养区

来源:时间:2017/12/23 12:00:52打印收藏

  为合理布局、优化畜牧渔业养殖结构,务川自治县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保护,制定印发《务川自治县畜禽水产养殖禁(限)养区划定方案》,统筹划定畜禽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扎实抓好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改善提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

  一是明确区域划定范围。将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核心区、缓冲区,人口密集区及其它需特殊保护区域划定为禁养区;将禁养区外延500-1000米以内的陆域划定为限养区;将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由相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区域作为畜禽养殖适度规模养殖区。

  二是明确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场划定标准。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生猪≥10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计算,畜禽养殖专业大户规模标准参照执行。

  三是化管理。禁养区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牧渔业养殖场(小区),现有养殖场(小区)逐步实现关停或搬迁;限养区实行总量控制,严格管理,不得新建、扩建畜禽水产养殖场(小区),严格落实养殖污染治理措施,不断减少养殖数量,压缩养殖场规模,达到减排目标。在禁养区、限养区内不再批准新建养殖场建设项目,也一律不给予养殖项目政策扶持;原有养殖户(户)必须完善污染治理措施,达标排放,造成污染无条件关停并承担法律法规处罚。任何个人或集体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规定报批。

  四是化责任追究。对未经审批而擅自修建的养殖场(小区)依法予以查处;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大户),依法予以查处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能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畜禽水产养殖场(养殖大户),依法予以关闭;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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