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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及管理规定》

来源:时间:2017/12/5 14:56:46打印收藏

  近日万宁市印发《万宁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分及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划定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城镇规划区以及文教、医疗等人口聚集区等禁养区规模养殖畜禽。

  在禁养区内禁止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严禁新建、扩建或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规模以上项目。已建成或在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在今年底前全部关停、搬迁或转产。

  《规定》要求,在限养区,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已建成或在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在2018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养殖污染严重、群众反映烈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逾期无法完成治理或经治理仍达不到相关排放标准的,责令搬迁或者依法予以关停。

  在适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应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规定》鼓励在适养区建设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建设达标粪污处理设施,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处理的,应达到相应设施要求,严禁粪污直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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