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淄博:宰杀生猪225头对外销售 换来有期徒刑一年
违反国家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规定,私设屠宰场,宰杀生猪225头对外销售,记者昨日从淄川区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封某甲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封某甲自2013年5月4日至2014年8月31日,违反国家生猪定点屠宰的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到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生猪定点屠宰场宰杀生猪,私设屠宰场,宰杀生猪对外销售,共计宰杀生猪225头,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3654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2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封某甲违反国家法规,私设生猪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销售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封某甲系自,认罪态度较好,积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封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225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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