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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毒死狗后卖到菜市场被判刑

来源:中国杨凌农交所时间:2016/5/25 11:46:09打印收藏

原标题:贺州:毒死狗后卖到菜市场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刑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民生福祉。近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两名被告朱祥松、梁文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份,被告人朱祥松、梁文启经商量用含有剧毒氯化氰的鸭肉作诱饵让狗吃或用鱼竿将带剧毒氯化氰的针头扎在狗身上的方式到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贺街镇等地将狗毒死后偷走,销售给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黄田村三桥八组的包某有(包双有在市中心市场摆摊销售狗肉)。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朱祥松、梁文启用上述方法到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贺街镇等地毒死4只狗偷走后销售给包双有,获得赃款435元。被告人朱祥松、梁文启销赃后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祥松的摩托车尾箱缴获毒诱料3件、毒针20支等物品。经鉴定,该4只狗抽样送检均检出氰离子(CN—)。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祥松、梁文启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祥松、梁文启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祥松、梁文启积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祥松、梁文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朱祥松、梁文启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两被告人朱祥松、梁文启为谋取不义之财用毒药把狗毒死后,全然不顾他人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将有毒的死狗贩卖给菜市场的狗肉摊,让有毒的狗肉在菜市场上公开销售,给消费者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被告人终究被绳之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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