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加快建立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加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每个县(市)应建设1个与养殖规模相适应,具备烈性传染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畜禽处理能力的无害化处理场;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个总容积不低于1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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