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台《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该《意见》明确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由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承担主体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等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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